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8号申请执行人陆建新。被执行人姚德龙。申请执行人陆建新与被执行人姚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4300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代)
书记员 郭尧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