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姚翠英,女,1936年12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谢永和,男,1945年7月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惠晶晶,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黄光媛,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万冬梅,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陈亚龄,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桂花,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代维萍,女,1959年3月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安明金,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丁坚勇,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中华,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富恩,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白力群,女,1953年11月3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袁云英,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徐汉英,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吴巧莲,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袁霞青,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刘辉秀,女,1949年3月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慧敏,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马云飞,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徐学武,男,1935年1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朱思宁,女,1945年3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何郢莅,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东明,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黄陂区武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涂国华,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天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山路19号中科开物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张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鹤内证字第34849号执行证书、(2014)鄂黄鹤内证字第1339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武湖农场滠阳路(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黄陂国用2009第573号,面积为16575.6平方米)、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青龙分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黄陂国用2013第1802号,面积为77658.1平方米)和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滠阳大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黄陂国用2004第1112号)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证号为黄2012010271、面积5914.3平方米)和位于黄陂区武湖武湖农场滠阳大道(证号为黄2012010257、面积1144.9平方米,证号为黄2012010259、面积463.17平方米,证号为黄2012010260、面积为336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
三、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在湖北汉口精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100%(300万元)股权。
四、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在湖北开心农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100%(100万元)股权。
五、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在湖北汉口精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的100%(500万元)股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 律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记员 刘炎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