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349号原告包梅荣,女,蒙古族,农民。被告沙仁格日乐,女,31岁,蒙古族,个体。被告王可心,男,蒙古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包梅荣发诉被告沙仁格日乐、王可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梅荣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沙仁格日乐、王可心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梅荣对被告沙仁格日乐、王可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梅荣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杨宇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