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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1349号

原告包梅荣发与被告沙仁格日乐、王可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包梅荣,沙仁格日乐,王可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349号原告包梅荣,女,蒙古族,农民。被告沙仁格日乐,女,31岁,蒙古族,个体。被告王可心,男,蒙古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包梅荣发诉被告沙仁格日乐、王可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梅荣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沙仁格日乐、王可心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梅荣对被告沙仁格日乐、王可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梅荣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杨宇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