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峰,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高长贵,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李玉峰申请高长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长贵应支付申请人李玉峰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明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