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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737号

赵友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友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赵友群,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负责人:王理军,该××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友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38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员  程文广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兰天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