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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509号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林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林锋,谢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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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新区C区华峰专家楼。

法定代表人:项金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昂,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飞云,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郑林锋,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谢小红,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林锋、谢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和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郑林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东方标致牌小型轿车已由本院另案查封,暂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督促被执行人郑林锋、谢小红履行债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6年5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13171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以上财产可以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尤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