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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1699号

魏某诉某甲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何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1699号

原告:魏某。

被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何某。

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何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债权已转让他人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6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826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蔡祥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李颂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