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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克执字第01999号

李志华与王文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志华,王文,王晓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克执字第0199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华,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王文,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王晓芳,女,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李志华申请执行王文、王晓芳合同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志华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克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周显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