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555-2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执行人闵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XX,现住XX。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与被执行人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2)楼民城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闵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闵某某,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闵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闵某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闵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严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闵某某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被执行人闵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严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闵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严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东
审判员 钟 宁
审判员 王宇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书���员付山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