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黄猛。被执行人浙江友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沈约松。申请执行人黄猛与被执行人浙江友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112.5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07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代)
书记员 郭尧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