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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执字第890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义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珲执字第890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吉达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05405762-7。

法定代表人:赵学伦,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义国,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珲春盛博大酒店董事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经常居住地吉林省珲春市。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申请执行费22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

审判长  崔日男

审判员  郑智博

审判员  姜吉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谭道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