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954号原告岳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相关事实需要核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苏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毕研超
岳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954号原告岳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相关事实需要核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苏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毕研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