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詹瞻。委托代理人薛峰,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兆雪。
原告詹瞻与被告董兆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瞻的委托代理人薛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兆雪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瞻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董兆雪假借孙宇的名字向原告借款30000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没有还款被告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董兆雪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以“孙宇”名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詹瞻人民币叁万元正借款人孙宇××2015年2月17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董兆雪现下落不明且至今未归还该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30000元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詹瞻提供的由被告董兆雪所立的借条,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诉争的事实相关联,足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其至今不履行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其至今不履行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借款30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2015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兆雪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董兆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詹瞻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2015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董兆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 判 长 胡亮亮
代理
审判员 江 超
代理
审判员 陆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凌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