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4801号原告范保洋,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韩,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世峰,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华韵暴风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委托代理人杜宏昌,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涛。委托代理人张宝,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敬胜,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范保洋、刘韩诉被告河南华韵暴风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李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保洋、刘韩的委托代理人赵世峰、被告李涛的委托代理人张宝、梁敬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涛系朋友。2012年,原、被告开始协商合作投资拍摄电影《凭啥相信你》的相关事宜。2012年12月,原告范保洋前期将投资款750000元支付至被告李涛的账户。后各方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于2013年7月4日签订《影片﹤凭啥相信你﹥合作合同书》,按之前口头约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各方投入相应资金,合作拍摄电影《凭啥相信你》,影片计划于2013年11月至12月在院线上映。该合同书第六条约定,甲方(即本案二被告)保证本片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上映,如未上映,乙方(即本案原告)可以视为所有投资无效,投资款转为借款,自乙方投资资金进入甲方时开始按月利率一分计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刘韩将投资款500000元按约支付给被告。但该影片至今未上映。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范保洋返还合同款750000元以及利息165000元(该利息自2013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2、二被告向原告刘韩返还合同款500000元以及利息110000元(该利息自2013年7月4日起按月利息率1%的标准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返还款项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华韵公司辩称:
一、华韵公司未与范保洋、刘韩签订过《影片﹤凭啥相信你﹥合作合同书》。范保洋、刘韩提交的《影片﹤凭啥相信你﹥合作合同书》上未加盖华韵公司公章,范保洋,刘韩二人的款项也未打入公司账户。范、刘二人提交的收据上加盖的“电影《凭啥相信你》财务专用章”并非华韵公司公司刻制,华韵公司没有使用过该印章。
二、华韵公司未委托李涛与刘、范二人签订上述合同,合同未加盖华韵公司公章,也未委托李涛代收范、刘二人款项。综上所述,李涛个人与范、刘二人签订合同,未加盖华韵公司公章,其个人收款后,未将上述款项移交至公司。因此该行为系李涛个人行为,应由李涛承担对范、刘二人的还款责任。
被告李涛辩称:第一,合同的履行主体是华韵公司;第二,履行合同后收益主体也是华韵公司;第三,被告李涛系华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华韵公司签订的该合同。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企业信息工商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河南华韵暴风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体身份信息以及名称变更情况;被告李涛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影片﹤凭啥相信你﹥合作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由被告华韵公司拍摄电影,证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3、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4、被告出具的收到河南平顶山顺通驾校赵金梅750000元《收据》一份;5、赵金梅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书写的《情况说明》各一份;6、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单一份;7、刘刚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书写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据3-7证明原告按约将投资款1250000元支付给被告华韵公司。被告华韵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涛对证据1-7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华韵公司、李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原、被告协商合作投资拍摄电影《凭啥相信你》相关事宜。2012年12月11日,原告范保洋委托赵金梅将700000元付至被告李涛的银行账户;范保洋称其另支付李涛现金50000元。范保洋持有750000元收据一份,加盖有“电影《凭啥相信你》财务专用章”,庭审中,李涛对该收据无异议。2013年7月4日,范保洋和刘韩(乙方)与李涛(甲方)签订《影片﹤凭啥相信你﹥合作合同书》,约定:拍摄总投资600万元,李涛投资475万元,获得本片80%股权,范保洋投资75万元,获得本片10%股权,刘韩投资50万元,获得本片10%股权;合同签订后,投资款3日内汇入李涛指定账户,李涛向其二人出具收款凭证;李涛保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影片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上映,如未上映,范保洋和刘韩可以视所有投资无效,投资款转为借款,投资资金自进入李涛时开始计息,月息一分等。范保洋、刘韩、李涛在合同上签名确认。同日,刘韩委托刘刚将300000元支付至被告李涛的银行账户。刘韩称其还支付李涛200000元现金,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李涛对此未表示认可。截至2013年12月31日,影片《凭啥相信你》未上映。另查明,被告华韵公司原名为河南暴风雨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年4月16日更名为河南华韵暴风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
本院认为,原告范保洋和刘韩与被告李涛签订的《影片﹤凭啥相信你﹥合作合同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范保洋和刘韩与李涛签订了《影片﹤凭啥相信你﹥合作合同书》,依据合同,范保洋向李涛付款750000元,刘韩向李涛付款300000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影片未上映,合同失效,投资款转为借款,投资资金自进入李涛时开始计息,按月息一分计算。二原告要求华韵公司承担责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范保洋要求被告李涛返还75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3年7月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韩要求被告李涛返还5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率1%的标准计算),但原告刘韩仅证明其付款300000元,关于其主张的另200000元,刘韩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仅支持其中的300000元,高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华韵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保洋750000元及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3年7月4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韩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3年7月4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范保洋、刘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25元,由原告范保洋、刘韩共同负担4275元,由被告李涛负担14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吴瑞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
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希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