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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4548、4549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温州市亨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创立鞋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温州市亨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创立鞋材有限公司,温州中创网联鞋材有限公司,钱赛闯,张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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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4548、454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丽丽,行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亨邦贸易有��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赛闯。

被执行人:温州市创立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赛闯。

被执行人:温州中创网联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

法定代表人:钱赛闯。

被执行人:钱赛闯。

被执行人:张小梅。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亨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创立鞋材有限公司、温州中创网联鞋材有限公司、钱赛闯、张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温州中创网联鞋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骊威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GBK22E71CY172542),被执行人张小梅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风神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GJE1FE23DM172552)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被执行人温州市亨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锦绣路瑞康商务楼1幢902室(所有权证号:664227,建筑面积:354.67平方米)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6月3日),正在司法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被执行人钱赛闯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黎明中路龙腾大厦505室(所有权证号:355555,建筑面积:124.83���方米)及温州市江滨中路滨港花园7幢101室(所有权证号:633162,建筑面积:308.81平方米)房产,已由他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2月14日),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温州中创网联鞋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安江路9号(所有权证号:034418,建筑面积:12029.6平方米)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5日),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5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36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548、45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郑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