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执字第1011号之三

孙晶秀与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晶秀,王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敦执字第01011号(2015)敦执字第10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晶秀,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旭东,现羁押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一强制戒毒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晶秀与被执行人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朱延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