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住所地:永嘉县岩头镇河二路。
负责人:胡显盈,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广辉,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佩珍,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周广兵,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广辉、陈佩珍、周广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5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3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尤聪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