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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535号之一

朱振华、刘恩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振华,刘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振华,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刘恩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朱振华申请执行刘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振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0169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恩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振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25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恩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振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