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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534号

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53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4民初534号

原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灼森,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何柱标。

原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建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灼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25日签署《从化市太平镇珠江国际城花园6街16号格力中央空调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捌万贰仟元正(82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在2015年4月2日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在2015年4月7日前将所有工程款项付清给原告,但截至2016年1月27日,被告只付了肆万元正(40000元),尚有工程余款肆万贰仟元(42000元)未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43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空调采购安装合同(含报价清单及图纸)一份、欠款确认书一份、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一份、被告工商变更登记信息一份、穗从冷气工程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等证据。被告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辩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原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和广州碧泓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空调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项目名称珠江国际城花园路6街16号一、二楼(含负一层,1.5匹挂机一台)格力中央空调采购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并约定了合同总金额为捌万贰仟元正(82000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条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进场施工并于2014年12月20日完工,2015年4月2日经被告验收合格。2015年1月5日,被告已付工程款肆万元正(40000元)。2015年1月10日,被告在《欠款确认书》中签名确认尚有工程款肆万贰仟元(42000元)未付清。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拒付,引致本诉讼发生。另查,2014年11月12日,广州碧泓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名称由广州碧泓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并进行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空调采购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未按期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第八条第一项第三款明确约定:“按上述第六条按时支付工程款,逾期需向乙方(即原告)每天支付应付款项的0.2%作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超出被告可预见的损失范围,且高出实际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失,结合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违约金应以42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自2015年4月3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20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4月3日起至全部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给原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