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6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周家路。
被执行人:吴必清,汉族,生于1976年1月2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必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必清的���行存款44038.00元(其中本金42940.00元、案件受理费554.00元、执行费5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继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 苏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