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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420号

王永明申请吴必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明,吴必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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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6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周家路。

被执行人:吴必清,汉族,生于1976年1月2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必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必清的���行存款44038.00元(其中本金42940.00元、案件受理费554.00元、执行费5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继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 苏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