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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480号

孙忠宏与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忠宏,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孙忠宏,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卢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忠宏与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本案涉及房屋过户审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