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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1151号

李朝永与杨成龙等2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朝永,杨成龙,衣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151号原告李朝永,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晓方,巴林左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杨成龙,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衣树,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永与被告杨成龙、衣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朝永负担。

审判员  黄佳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刘新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