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字第00621号申请执行人庄某,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新野县经典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被执行人张某某,职工,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某与被执行人新野县经典饰家��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经典饰家公司)、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伟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赵 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