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新执字第0062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某,新野县经典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字第00621号申请执行人庄某,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新野县经典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被执行人张某某,职工,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某与被执行人新野县经典饰家��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经典饰家公司)、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伟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赵 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