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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430号

孙振奎与邓云利、吴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振奎,邓云利,吴丙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430号原告孙振奎。

被告邓云利,被告吴丙建原告孙振奎与被告邓云利、吴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邓云利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马戈庄小张戈庄村468号”、被告吴丙建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马戈庄小张戈庄村346号”,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二被告。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邓云利、吴丙建所提供的二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振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6元,退给原告孙振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敬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