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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685号

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85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新野县。被执行人高某,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某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伟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李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