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068号原告孙占民,男。被告华建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民诉被告华建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占民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学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杜 磊 百度搜索“”
孙占民与华建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068号原告孙占民,男。被告华建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民诉被告华建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占民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学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杜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