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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068号

孙占民与华建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占民,华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068号原告孙占民,男。被告华建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民诉被告华建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占民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学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杜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