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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951号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周喜军、周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周喜军,周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951号

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全层(1701-1709单元)、18楼全层(1801-1809单元)以及9楼901-9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

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露露、黄思妍,均为该公司职员。

被告:周喜军,男,1980年10年5日,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村民。

被告:周四军,男,1981年4月4日,湖南省岳阳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喜军、周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喜军、周四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喜军、周四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喜军、周四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被告周喜军、周四军负担。

审 判 长  瞿 栋

人民陪审员  梁瑞芳

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余铭瑶裁定书于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