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951号
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全层(1701-1709单元)、18楼全层(1801-1809单元)以及9楼901-9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
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露露、黄思妍,均为该公司职员。
被告:周喜军,男,1980年10年5日,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村民。
被告:周四军,男,1981年4月4日,湖南省岳阳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喜军、周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喜军、周四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喜军、周四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喜军、周四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被告周喜军、周四军负担。
审 判 长 瞿 栋
人民陪审员 梁瑞芳
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余铭瑶裁定书于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