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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205号

韩民与王贵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民,王贵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韩民,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王贵民,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韩民与被执行人王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3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34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宝玉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高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