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00号。负责人徐正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军、谢科,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仁灿,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张建仁,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仁灿、张建仁履行执行款人民币768318元、执行费人民币1008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 吴 辛
人民陪审员 :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戚陈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