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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296号

周剑与蔡友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剑,蔡友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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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96号申请执行人周剑,男,汉族,1966年9月6日生。被执行人蔡友谊,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周剑与被执行人蔡友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友谊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窦德亮

审判员  吴怀库

审判员  李韶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