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957号
申请执行人:刘卫灵,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项崇贵,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周青梅,女,1955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2455号刘卫灵与项崇贵、周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武
审判员 杨爱仙
审判员 余少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