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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957号

刘卫灵、项崇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卫灵,项崇贵,周青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957号

申请执行人:刘卫灵,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项崇贵,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周青梅,女,1955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2455号刘卫灵与项崇贵、周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武

审判员 杨爱仙

审判员 余少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