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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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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