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9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家宝,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啟兵,住广东省罗定市。再审申请人胡家宝因与被申请人钟啟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家宝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诉求的11万元事实是案外人(好当家公司)补偿给再审申请人的,怎么会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二)审判最起码的诉讼请求与主体都弄不明确。本案向原审法院起诉时,唯一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返还案外人(好当家超市)补偿给原告(辉煌服饰,注:原告店名)的11万元整”;诉讼争论的焦点与主体是《商铺调整协议》。(三)广州市法院为什么要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最基本的民法原则?作为涉案商铺直接出租方的钟啟兵与好当家超市签订《商铺调整协议》,好当家公司由此将涉案(再审申请人的)商铺收回,好当家公司为了收回《辉煌服饰》而补偿1l万元,而这11万元补偿款一直由钟啟兵非法占用。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签订《商铺调整协议》的民事主体是被申请人及案外人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依据该合同向被申请人支付11万元,系双方履行该协议的行为。至于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强行收回由被申请人转租给再审申请人的商铺,并对再审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纠纷,已经由(2012)穗云法花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处理。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调整协议》,导致被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提起本案诉讼,且在原一审庭审中明确主张本案违约之诉,但因为案涉商铺被强行收回的损失已经由(2012)穗云法花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处理,现再审申请人以同一损失再次提起违约之诉,明显于法无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综上,胡家宝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胡家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燕梅
审 判 员 王泳涌
代理
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王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