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111号
原告:董月霞,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冰,黑河市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向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月霞与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月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双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