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14号原告安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田某某。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1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田静、王伟
人民陪审员韩中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7月30日,原告安某某因欠账较多,无力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庭审结束后,经本院催缴,原告安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银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