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曹心潮,学生。被执行人甘学云。申请执行人曹心潮与被执行人甘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甘学云未履行本院(2000)云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学云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秋平二0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善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