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721号罪犯陈小波,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颖上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104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同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都监狱代表王亚泉、漆艳群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云、刘红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陈小波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