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928号原告潮州市雄达羽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雄。委托代理人吴伟波,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涵,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锦龙时装厂。投资人王敏。被告王敏,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潮州市雄达羽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锦龙时装厂、王敏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173263.36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6)中恒泰诉保龙第0326号,载明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173263.36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锦龙时装厂、王敏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173263.3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陶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沐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