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209号罪犯牛小利,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浙温刑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牛小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小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付财产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牛小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小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