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846号罪犯梅忠生,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立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梅忠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鞍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3月24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8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梅忠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梅忠生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梅忠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梅忠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