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505-1号
申请执行人:范达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斯琴高娃,女,蒙古族,牧民。申请执行人范达志与斯琴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内0421民初1087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斯琴高娃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日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兴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