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576号罪犯陈怀国,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2)奉刑初字第137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怀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怀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怀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怀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