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字第3095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对上诉人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侯尊中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民终字第309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4行“(2015)粤01民终字第3095号”应补正为“(2016)粤01民终字第3095号”。该民事判决书第42页第14-22行与第43页第1-2行“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10433元,保全费3836.33元,由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5479元,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8790.33元;公告费人民币725元,由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侯尊中对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0866元,由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8013元,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2853元,侯尊中对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应补正为“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10433元,保全费3836.33元,由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922元,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9347.33元;公告费人民币725元,由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侯尊中对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0866元,由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9844元,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022元,侯尊中对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审判长 官润之
审判员 陈弋弦
审判员 徐玉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记员 曹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