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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2788号

周丽华与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丽华,宋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周丽华,居民。被告宋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华与被告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