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泸州蜀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泸州蜀盛商贸有限公司153934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