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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40号

王亚珍申请执行郭春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珍,郭春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40号申请人王亚珍,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郭春山,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王亚珍申请执行郭春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不在本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嫩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刘 铁

审判员 霍立臣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