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183号罪犯毛美红,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s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2006)温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认定毛美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金刑执字第6183号、(2012)浙金刑执字第3536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美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毛美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毛美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