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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恢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人魏群生与被执行人王东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群生,王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恢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魏群生,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王东明,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魏群生与被执行人王东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驿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东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