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恢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魏群生,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王东明,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魏群生与被执行人王东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驿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东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