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426号罪犯郭雯,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袁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郭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