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王可之,男,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玉国,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可之与被执行人张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7575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照华 微信公众号“”